房屋拍卖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也必须在一定的前提下才能行使。首先,共有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权利。若售房者在卖房之前已通知其他共有人,房屋共有人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之内行使权利,否则将被视为弃权。若售房者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便出售了房屋,共有人的行使期为共有份额转移之日起6个月。其次,同承租人一样,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同等前提”主要是考虑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房款支付时间以及房屋买卖的具体流程等。第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以有偿转让为前提。一些人在转让共有份额时并不是以买卖的形式,而是以无偿赠与的形式进行的,这时其他共有人是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如果允许第三人以善意取得或登记公示对抗房屋优先购买权人的先买权,容易给房屋优先购买权人先买权保护留下致命漏洞,产权人和第三人完全可以串通在不告之承租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并办理过户登记,事后承租人知悉后只能欲哭无泪,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设立优先购买权的目的。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如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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