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次性补缴社保政策

如题所述

黑龙江一次性补缴社保政策如下:
一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断保欠费人员,3月底前可按原政策规定补缴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4月1日后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是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生活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各级人社部门可协调相关部门,借鉴哈尔市、齐齐哈尔市助保贷款做法,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期限和标准,贷款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由贷款银行按月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扣留贷款本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是因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僵尸企业”的,其职工个人可从企业被认定为"僵尸企业”的次月起,凭相关认定材料,自愿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并在"金保工程”系统中单独管理,涉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时,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人申请,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原企业。职工随同企业参保期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这和我国的社保制度离不开关系,我国的社保要求缴纳15年,等到退休的时候就能够享受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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