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做好案件侦查工作。此外,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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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16
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如果是管制应当按照新罪定罪量刑。
如果是缓刑,就要数罪并罚,当然应当是犯新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8-21
看看是什么情况了,如果是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轻一点的,给警告处分。严重一点的,肯定是收监执行。
第3个回答  2012-08-17
等着挨批。。不然你想怎么处理?社区矫正人员现在重新犯罪说句不好听的就是“靠天收”运气好相安无事,运气差。你就等着倒霉吧。对此类人群,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具体的管理办法,这个工作就不可能做好。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