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证据罪行为

如题所述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实质,体现在对他人诉讼案件证据的干预行为中。行为人必须对他人作为案件主体的证据进行销毁或篡改,而不能针对自己案件的证据。当行为人与他人都是案件当事人时,如果他们毁灭或伪造的证据对其他当事人有直接影响,或者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即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也应视为犯罪行为。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中提到的“帮助”,并非共犯中的“帮助犯”概念。这里的“帮助”是实施行为,旨在明确指出,诉讼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本身不会构成该罪,而是强调行为人协助他人的行为。因此,以下行为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人单独为他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进行此类行为,但不构成共犯关系。
    行为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直接帮助他人实施行为,这属于正犯行为,而非帮助犯。
    行为人唆使当事人进行毁灭、伪造证据,同样属于帮助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毁灭证据并不仅限于物理消灭,还包括任何形式上阻碍证据呈现或降低其证明效力。伪造证据则指制作出虚假的证据,如将无关物品改造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样会受到本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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