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比赛有哪些规则,如何得分都有哪些专业术语?

如题所述

2.8 比赛次序
2.8.1 在单打比赛中,比赛开始时,由发球员合法发球,随后接发球员合法还击,双方交替进行。
2.8.2 在双打比赛中,比赛开始时,由发球员合法发球,随后接发球员合法还击,接着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最后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顺序轮流进行还击。
2.9 重发球
2.9.1 以下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1 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时触及球网装置,且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9.1.2 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已发出,且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没有企图击球。
2.9.1.3 由于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导致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2.9.1.4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2.9.2 以下情况可以暂停比赛:
2.9.2.1 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2.9.2.2 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2.9.2.3 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2.9.2.4 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导致该回合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2.10 一分
2.10.1 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外,以下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2.10.1.1 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2.10.1.2 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2.10.1.3 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物体。
2.10.1.4 对方击球后,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端线。
2.10.1.5 对方阻挡。
2.10.1.6 对方连击。
2.10.1.7 对方用不符合1.4.3、1.4.4和1.4.5条款的拍面击球。
2.10.1.8 对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东西使球台移动。
2.10.1.9 对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10 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1 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2.10.1.12 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出现1.15.2条款情况。
2.11 一局比赛
2.11.1 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2.12 一场比赛
2.12.1 一场比赛由单数局组成,应连续进行,除非是经许可的间歇。
2.13 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选择
2.13.1 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2.13.2 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位后,另一方运动员必须有另一个选择。
2.13.3 在获得每两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2.13.4 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2.13.5 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2.13.6 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2.13.7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2.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2.14.1 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2.14.2 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念局租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2.14.3 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轮换发球法
2.15.1 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1.1 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1.2 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2 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2.15.3 轮换发球法一经实行,或一局比赛进行了10分钟,该场比赛的剩余的各局必须实行轮换发球法。
3.1 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3.1.1 比赛类型
3.1.1.1 “国际竞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 “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3.1.1.3 “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3.1.1.4 “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5 “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2 适用范围
3.1.2.1 除非3.1.2.2另有规定,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3.1.2.2 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判发的实验性规则。
3.1.2.3 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3.1.2.3.1 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2 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3 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3.1.2.3.4 公开赛,3.1.2.4条款规定的除外。
3.1.2.4 不符合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3.1.2.5 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
3.1.2.6 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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