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如题所述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的培训管理详细规定了两部分内容: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中,第八条要求培训机构需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如学员、教员、教学、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等,并有专职人员、固定场地、适应性教学设备和教材,以及有效的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教员需满足爱岗敬业、专业能力等条件,并由培训机构统一聘任。


第十一条规定教员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负责教学质量,传授管制知识,评价受训人并记录教学过程。同时,教员有权提出培训建议并参加提升培训。


第十三条强调,培训需遵循民航局要求,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大纲进行,并进行考试考核。培训机构需保存培训记录和合格证信息。


第二节岗位培训组织与实施中,第十六条管制单位需负责制定并实施岗位培训计划,选拔教员,监督培训过程。教员需具备专业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受训人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规定,岗位培训需遵循相似的规定,包括培训计划、内容、考核标准和记录保存等,同时强调了对违规受训人的处理。


培训完成后,无论是基础还是岗位,记录和证书的保存期限都有明确要求,以确保培训效果的追踪和评估。




扩展资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经2012年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2012年3月1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1号公布。该《规则》分总则、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基础培训、岗位培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0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7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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