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有什么处罚规定?

如题所述

教育部53号文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提高校外培训质量,防范校外培训风险。

第四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节轻重进行分类施策,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施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充足休息、睡眠时间;

(二)未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体育锻炼;

(三)未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教学内容不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

(二)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承诺的学历、学位、考试成绩、培训效果等方面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数据;

(四)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三)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

(二)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

(三)超出审批或者备案范围开展培训;

(四)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未经审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未经备案开办补习班;

(二)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定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三)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一)未经审批设立线下分支机构或者未经备案开办补习班;

(二)超出审批设立线下分支机构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三)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三)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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