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关于职业健康,国家是非常的重视劳动人民的职业健康问题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就是其中的产物,下面 情感导师就来说说职业健康的一些事。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不放松

用人单位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保证体检质量,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一份规范的体检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等,这些要求都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要存档长期保存备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必须按 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的 5 种情况 ,以一览表的形式分类列出花名册。结论含糊不清的体检结果报告对企业没有指导意义,不能判断受检者本人健康状况 ,也不能判断企业职工整体健康状况。

2、发现体检异常不能贻误

体检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病人或职业禁忌证,并及时治疗和控制,但如果企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的复查或调离意见不执行,就达不到这个目的。如果发现与职业相关项目体检异常,不告知工人本人,未采取复查、治疗、调离等措施,贻误病情,属情节严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即 :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组织要求的时刻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组织的主张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装备契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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