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放在一楼门口,如果被他人拿走了,是否属于盗窃行为,需要分情况来看。
(1)如果东西放在门口,但放在地面上,或者是距离门比较远的位置,其他人可能会认为这是遗弃物。在此种情况下,拿走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属于不当得利,捡到的人需要归还。
(2)如果行为人可以确定当事人没有丢弃的意思表示,只是将物品放在门口,或者是遗忘在门口。行为人趁他人不注意,把东西偷偷拿走的话,主观上就具备了盗窃的故意。如果被盗物品的金额达到1000-3000元的,就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