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个主体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

如题所述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一般都通过编委制定的该机关“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确定其行政职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也是有区别的。派出机关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属一级政府也不属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行政主体,如,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一般也认为是其所属政府的派出机关。曾有段时间有观点认为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只是派出机构而非派出机关,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21条,以是否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为标志,实质上将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认定为派出机关,一些地方立法如《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也是类似规定。
派出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向其所辖某一区域派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如,公安派出所是县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是县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一般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相关法律责任也由其隶属的行政机关承担,一般情况下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但是,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该派出机构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属于行政主体。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规章不得授权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若有,只能视为行政委托)。也就是说,派出机构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实质上是基于行政授权而非行政委托。
有意思的是,有相当长一段时期,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上,是不承认规章成为行政授权执法的依据的,而只承认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如事业组织、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主要体现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而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也就是说,1999年的该司法解释,实质上认可了规章可成为行政授权依据,甚至只要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当其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也认可其为越权的行政主体身份(列为行政诉讼被告)。当然,规章仍然不得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1-27
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2个回答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