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

我公司为广西的一家公益性基金会, 广西这边的政策是在2018年3月公布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然后现在有一些个人通过我基金会对外进行了捐赠,现在想享受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由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都是次年公布的,在名单未公布前,个人对于这部分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吗?

你好:经咨询,部分税务局的口径是纳税人自己申报的时候先自行判断是否能够扣除,建议可以参考往年的名单,一般变动不会过大,后续如果不符合的话再去补缴税款。但经了解,只要个人能够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一般都是能够扣除的。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若口径相同,建议明确一下后续补缴是否会涉及滞纳金等,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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