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是利用航空器从事运输生产的企业。中国政府在1985年颁发了《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持有民航局颁发执照的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民航局登记注册、发给适航证件的航空器;有必要的经营资金;所使用的机场能够保证运营安全;航空器的维修设施能够保证适航要求。当上述条件符合后,凡申请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由中国民航局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凡申请经营省际航线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凡申请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线业务的,由各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民航局备案。企业经审查、批准、备案后,向民航局申请经营许可证,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持经营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始经营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