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材料时,发票已开,为什么会计分录借方的税可以用预付账款-待抵扣进项税额?

如题所述

这种操作已经成为历史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之前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例如如公司新修建房屋取得的施工方的工程款发票,其中金额是2330097.09,税额是69902.91。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233009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941.75(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40%)

贷:应付账款 2400000

按照规定,在13个月后抵扣40%的部分,

账务处理

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4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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