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入职一家企业,入职时签定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年8月底,公司没有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一直在公司工作,过后八个月公司才找我续签劳动合同,被我以未签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为由要求给于双倍工资!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我便拒签劳动合同!2012年5月份到劳动监管部门分站进行投诉,劳动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为责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劳动监管部门分站有记录。但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只找我续签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支付双倍工资我便以此为由拒绝签定劳动合同。2012年7月12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被受理并定好开庭日期后。于2012年8月中旬以“公司多次要求续签劳务合同,该员工一直拒绝续签”为由被公司不作任何赔偿辞退。辞退员工通知单上辞退原因为“公司多次要求续签劳务合同,该员工一直拒绝续签”,我并且签了名字。并开了一张原因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公司今年四月底时拿了一份续签的劳动合同书上面写有“试用期为三个月”,让我不明白这份合同是否合法,我是否有权拒绝签定,如果有权拒绝那公司将我辞退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请问公司不支付的话,要求上诉的话我还须去申请强制执行吗?
追答公司的上述期是一个月,即劳动仲裁书下达签收开始的那天计算,如果没有提交人民法院,就视为同意,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就可以申请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