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如题所述

原因:
1.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投标企业低价投标有利于增加中标几率。因此,投标企业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策略,中标后以招标项目“要挟”招标人额外对其进行加价或补偿,或想方设法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增加变更签证,追加款项;
2.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况中的低于成本价指的是低于企业自身的成本,而每个企业的成本,一般都是属于商业机密,外人无法知晓。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难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于是据此企业钻空子,存在侥幸心理;
3.为了抢占市场,先在某一地区低价中标,赢得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后利用资源谋求再中标得益;
4.为了围标、串标、陪标的需要,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拉低基准价,配合他人中标。
低于成本价的认定:
招标投标活动中,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十分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的,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分析:
一、将标底价格分为:1.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2.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3.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二、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应根据投标人提供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三、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投标人对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后果: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低于成本价中标会产生很多不良后果,具体包括:
一、由于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增加签证或者中途停建,甚至以招标项目“要挟”招标人进行额外加价或补偿。很容易造成工期拖延,加大纠纷风险,增加施工管理难度。
二、低价中标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施工企业的利润太低或者面临亏损的局面,施工企业不得不减少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的投入,不得不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支出,不得不雇佣技术较差的廉价劳动力来压缩管理成本,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为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三、为了节约成本,低价中标的承包商势必会大量雇佣廉价劳动力。廉价劳动力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自身素质不高,流动性大,加上无良企业不给或者少给廉价劳动力买保险,克扣、拖欠工资,致使廉价劳动力工资拖欠问题频发,加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四、扰乱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环境被破坏,使一些投标报价合理、真正想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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