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电动车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关于《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政策解读

《登记规定》共四章三十五条,分别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登记和过渡期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登记上牌。本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登记时限、登记数量,完善并规定了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业务流程。

(二)实行“一人一车”登记制度。根据肇庆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住人口结构、居民生活水平和习惯,结合肇庆市道路建设、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管理力量等实际情况,为保证电动自行车的有序发展,市民在一定条件下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既要适应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也要保证肇庆市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宏观可控,防止电动自行车无序、失衡发展,合理分配和使用道路资源,使之与肇庆市的道路交通状况、社会生产生活相适应。《登记规定》确定了采用“一人(证)一车”的注册登记原则,在本市生活、工作、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居民可以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每人名下允许登记1辆。

《登记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或临时登记。

(三)关于特定行业的界定。特定行业是指邮政、快递、外卖、商品配送、公共设施抢修以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为加强对肇庆市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企业法人因业务需要,可以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并纳入电动自行车管理范围,为肇庆的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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