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二审都劝撤诉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是否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官要求原告撤诉是不合理的,可以不理会。法院的结案方式一般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法院考评法官时,要考核调撤率、上诉率、息诉服判率、审限内结案率等方面。一个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达三、四百件,有的案件判决书动辄都有几百页。综上所述,做为一个法官,如果不积极劝说原告撤诉,会案件积压成山,影响绩效。所以有些法官在接到分配下来的案件后,第一件事做的往往就是劝说撤诉,如果劝不了,就劝说调解,调解也劝不了的,这才会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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