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关系

如题所述

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关系具体如下:
1、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监督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有业务指导关系;
4、法院的上下级的这种级别不是行政上级别,而是一种审判级别。
法院的职责是什么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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