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有权处理强制报废车辆吗

如题所述

交警有权处理强制报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强制报废的车辆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回收企业代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需《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停驶、复驶或注销登记申请表》;
7、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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