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分配原则和顺序

如题所述

多个申请执行人分配财产一般按照平等及法定优先原则分配。首先是平等主义原则,其中一债权人起诉,胜诉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债权人若要参与被执行财产的分配,应取得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指的是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如果其他的债权人已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那么已起诉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而获得参与分配的权利,并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那么必须在其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进行分配。其次,还存在法定优先原则,这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同性质的债权还存在受偿顺序优先的问题,例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其余债权人依其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比例受偿。其中,若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为多人时,还应该按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他们之间优先受偿的顺序。举个栗子,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设立抵押权并已登记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受偿,而工程承包人对于债务人拖欠工程价款而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又优先于抵押权人而受偿。
一、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程序是什么: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实行参与分配的实质要件);
4、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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