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种情况我们这里常见到,但是争议有很多,最后统一制定了一种办法,算是比较合理:
1、每月前给建设单位及监理报采购计划,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留采购计划单,施工单位采购后,按照实际采购数量予以确认,三方共同签字,一般报审日期控制于每月25日至30日,逾期就不予认可;但施工方不申报的话,就按最低采购月份的信息价进行处理或当月不予批复进度款;一般这种办法实施后效果很不错,前提是必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把关和验收;实施以后争议很少,而且也比较科学;结算时按照总的数量进行对比,一般情况允许偏差正负3-5%,超出范围的数量不予调差或者按照最低信息价计入。
追问要是在钢材价格波动很大的时候,如果施工单位在钢材价格最高峰的采购比较多的钢材,而信息价月平均价格低于施工单位采购价,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
追答当然还有你所说的相反情况(就是波动大的情况下,价格高时施工单位反而采购的量少),总之风险要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的,不可能把风险推到一家身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