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事业单位吗

如题所述

国企不是事业单位。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而事业单位是完全区别于企业单位的。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外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
合资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共同投资的企业,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或由自然人控股的企业。国企用工有三种形式:
一是企业正式招聘,签订国家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福利的属于人才引进的工人与干部,其劳动人事组织关系由用人单位管理的,其身份需要主管该国企的上级组织批准的企业员工,是正式员工,需要用工指标。这就是有编制的企业员工,按其身份所限,是体制内人员,可以按组织规定调往其他机构任职,工资由该企业发放;
二是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三是企业一些临时机构如项目部、后勤部等等临时聘用的人员,工资由临时机构发放的人员。公务员是经过组织考试或经组织调任在政府机构任职的人员,事业单位同样是经过组织考试或组织调任至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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