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在哪里办理

如题所述

审批部门:武汉市民政局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
办理(主管)机构:武汉市民政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4点30分—17点30分(国家法定休假时间除外)
武汉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8、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另外还要求带本人两寸照片两张。你们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就不可以,必须要到你们缔结婚姻的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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