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内容,建筑工程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责任范围

(一)
在本保险期限内,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因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
损失
”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
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也可负责赔偿;

(三)
本公司对第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
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
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
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
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
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
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
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
机械装置失灵造
成的本身损失;

(五)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六)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
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九)
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
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十)
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
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损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一、责任范围

(一)
在本保险期限内,
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
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三)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
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
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
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
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三)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
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四)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
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
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五)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六)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
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
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
谋反、
政变引起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
用;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
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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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7

详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一切险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风险规避与风险补偿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施工人员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缺乏足够的认知,实务中,在保险责任及相关问题方面经常出现困惑与纠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谁来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方式分为几种,分别为:全部承包模式、部分承包模式、分段承包模式、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模式。

1

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2

部分承包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

3

分段承包模式。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

4

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此外,实务中大部分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部分。因此,充分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显得十分必要。

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物质损失责任

建工险承保的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损失。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有两大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又包括人为风险。实务中出现纠纷问题的情况,主要集中于意外事故部分,因此,这里主要解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意外事故责任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这也是保险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如题所述,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原因主体,为飞机、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等的坠落,至于工地吊车一类机具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失,不属此项保险责任。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事故

原材料缺陷是指建筑材料质量未达标,而且是正常检查手段无法检测出的,否则视为故意行为;工艺不善是指原材料无问题,工艺未达到相应标准,导致施工物料出现损失。前者制造商或供货商应承担部分责任,后者施工方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两者本身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属于本项保险责任。

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及恶意行为

之于被保险人,上述行为具有意外性与突然性,无法有效控制,因此属保险责任。但若是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过失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盗窃

盗窃或暴力抢劫,这对被保险人都是不可预测的意外损失,因此属保险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必须发生在保单列明的范围内,且事件发生后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报警立案追查。如盘点时发现短缺,不属保险责任。

2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中还包含第三者责任险:

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内及领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实现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所谓第三者,不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关系方或雇员,而是除此类人员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赔偿是指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刑事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必须是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随被保险人的擅自承诺或付款等,保险人可拒绝负责赔偿。

3

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物质保险责任与第三者保险责任之外,除外责任也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工程设计通常是由被保险人自行委托设计师设计,造成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且这种错误本身具有必然性,造成损失难以预测,因此须将这种损失除外。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上述情形造成的如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损失是一种必然损失,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不属保险责任。但若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所致,如暴雨后的锈蚀,则应负责。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上述情形的责任应为制造商或供货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部分费用,但若因此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则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

(4)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机器设备自身原因出现的损失,对应的是机器损坏险,不属建工险责任范围。但若因不可预测的意外原因造成机器损失,仍属建工险保险责任范围。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上述费用属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上述票证难以衡量判定其价值,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故不属保险责任。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盘点时的短缺无法判定为盗窃,不属保险责任。

(8)领有公共运输行使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领有执照的公共运输工具,活动范围不局限于工地,责任难以划分,如若投保,只能限定为没有公共行使执照的工地用运输工具。

(9)除非另有规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上述财产内容,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承保内容,若要投保需要特别注明,列出保险金额。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根据保险条款里保险期限的规定,部分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接收该部分时,保险责任终止。虽然整个工程未完工,保险期限未终止,但对部分签发完工验收证书的自签发完工验收证书之时责任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随着国内地产经济热度不断,各地土木工程建设方兴未艾,建设工程保险得到快速发展。建设工程一切险因其广泛而集中的风险保障特点,不断在国内扩大着业务市场。明确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既能提高被保险人的风险意识,也能减少实务中的不必要矛盾纠纷。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