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1.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患矛盾如何解决:
  首先,政府必须加快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政府要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把握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科学制定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卫生机构,在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导公立医院将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满意度上来,减少医院因生存发展需要被迫“找米下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坚持走以人才、技术为核心资源的发展道路,加快人才培养与建设,加大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切实提高医技水平。强化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从根本上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其次,医院必须加强内涵建设,切实提高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和创新,切实强化医院管理,为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提供制度保障。一要创新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建设,提高诊疗技术水平;二要创新医疗业务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三要深化内部改革,创新人才管理培养机制和综合目标考核机制,突出社会效益原则进行内部报酬分配;四要创新医院“和谐医患”文化建设,转变医务人员服务观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实现全程优质服务。
  再次,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新体制、新机制
  要解决“医闹”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向患者及时提供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有序的渠道中来,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失去生存的空间。建议政府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制定全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具体办法,明确基层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责任,争取在第一时间参与纠纷的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有序解决纠纷,要尽可能地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技术鉴定等全方位的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预案,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要积极探索把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到医患纠纷处理中,组建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超脱于医疗卫生系统的机构,增加医患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赢得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的认可,从而建立起医患纠纷处置的新机制。

 3.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一)必需有损害事实
  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 患 者财产权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包括医疗过失或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了治疗时间、丧失了好的治疗前景的事实,也包括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人及亲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的精神损害,还包括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而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多付出的物质上的损失。目前,对医疗事故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条例》中已有规定,但赔偿范围过于狭小,数额偏低。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这种特定的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中,有一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不同之处,那就是在技术事故的情况下,医生只要存在操作技术的失误,比如,手术医生由于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医生即使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结果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方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不再属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应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其中理应包括医疗差错在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本人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
  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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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5
具有违法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