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7-09-15
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
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二级医院350元;转徐州市指定医院的统一为550元;转其他地区指定医院的统一为800元。一年内徐州范围内(含市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按第一次起付标准的60%执行;徐州范围外的起付标准不变。一年内徐州范围内(含市内)多次住院的,只扣2次起付标准;转徐州以外就医的每次均扣起付标准。
二、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应由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进行分段按比例支付:
1、在邳州市内定点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内的部分,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均报86%;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报88%,退休人员报91.6%;1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5万元)”以内的部分,在职人员报91%,退休人员报93.7%。
2、在指定的徐州市医院:较邳州市内各支付段的报销比例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
3、转到其他地区指定医院:较邳州市内各支付段的报销比例分别下降10个百分点。
三、关于“应由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是指:
1、由个人自付的住院起付标准。在计算医疗费用支付段时先予扣除。
2、超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库》和《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在计算医疗费用支付段时先予扣除。
3、以上两个目录库规定的属于乙类的费用,由个人自付5%,在计算医疗费用支付段时先予扣除。
四、最高支付限额: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此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参加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