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是如何推进教育公平的?

如题所述

在印度这样一个文化宗教复杂、社会阶层差异巨大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家,推进教育公平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印度一贯重视推进教育公平政策,依宪依法实施以权利为基础的教育政策,多次修正宪法授权国家制定相关教育公平法律,法律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教育权利和入学配额比例。

一、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公平

2009年,印度总统批准了《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这是一部在印度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育法律,标志着印度从此走上依法推进普及免费义务教育的轨道。

普及8年义务教育一直是印度独立以来着力追求的教育发展目标。国家向所有14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是印度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之一。多年来,印度初等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就学人数及学校数量获得快速扩张,但离着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标仍有着较大的差距。没有完成初等教育的失学儿童,特别是来自处境不利群体和弱势阶层儿童的失学人数仍然很庞大,而且学生的学习成就的质量也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一)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的基本内容

1.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保证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施以权利为基础的免费义务教育体现了本次立法的根本精神。

2. 规定政府办学责任。第三条规定,中央和邦政府共同负担义务教育办学经费,中央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的基建和经常性支出的预算。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三级办学,中央政府、邦及市、县政府各负其责。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课程框架,制定和执行教师培训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等。邦及市、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向每一个儿童提供免费义务初等教育直到14岁;保证每一个6-14岁儿童义务就学、出勤和完成初等教育;保证临近学校的可得性;确保低收入阶层和处境不利群体儿童不受歧视,能够接受和完成初等教育;提供包括校舍、教学人员和教学设备在内的基础设施;监测每个儿童的就学、出勤和完成初等教育的情况;确保有符合办学设置标准的具有良好质量的初等教育等。

3.私立学校须提供25%免费学额。该法对私立学校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的学额比例作了刚性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受补助学校(民办公助)须提供最低限度25%的免费学额。不受补助学校(完全私立学校)须从一年级开始至少招收25%的临近地区属于低收入家庭和处境不利群体家庭儿童就学,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直至完成学业,国家将按生均支出标准或实际支出数额负担相应费用,如学校已在土地使用、校舍、设备设施等方面享受了政策优惠,国家将不再承担费用。规定免费学额刚性比例将有助于扩大招收面。

4. 学校收费将“收一罚十”。为保证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严禁各类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赞助费和对儿童入学进行筛选。第十三条规定,在招收儿童入学时,学校或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赞助费,不得对儿童或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入学筛选和选拨。对收取赞助费的,罚款赞助费的10倍;对儿童入学进行筛选和选拔的,初犯罚款2.5万卢比(1元人民币约合5卢比),再犯每次罚款5万卢比。

5.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每所公办学校和受补助学校应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地方政府、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家长或监护人成员应占3/4,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不利处境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代表参加,委员会成员女性比例应达到50%。学校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学校的工作;制定学校发展计划;监督学校经费的使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6.教师要达到任职资格标准。发展教育,教师是根本。第二十三条规定,5年内所有教师须达到最低任职资格标准,否则不得上岗;各级政府要确保各校生师比;人事部门要把教师空缺岗位数控制在编制的10%以内;除人口普查、救灾和选举等活动外,不得安排编制内教师从事非教育目的的活动。建立教师投诉机制。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教师不得从事家教或私人教学活动”。

7.课程评价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程开发和评价要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宪法倡导的价值观;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构建儿童的知识,发挥儿童的潜能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儿童的体质和智力;以学生友好型和以生为本的方式,通过活动、发现和探索开展学习;教学语言要使用儿童母语;使学生免于恐惧、心理创伤和焦虑,帮助儿童自由表达观点;综合和连续评价儿童对知识的理解及其运用知识的能力。

法律还规定,在完成初等教育之前,不得要求学生参加考试委员会组织的任何考试。学生完成初等教育,颁发毕业证书。

(二)促进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要措施

印度举办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人数近2亿人,约占全部受教育人口的77.4%。

1.增进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种姓制度是印度居民中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政府早已明令取消。

2.关注教育落后地区。印度修订后的教育落后地区的界定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农村乡镇女性识字率低于30%,在城市街道女性识字率低于2001年全国人口普查的53.67%的全国平均数,有94个城市街区属于教育落后地区,“十一五”期间优先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区县开办新的多科技术学校。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教育发展。东北部属于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人力资源开发部将总预算支助的10%用于东北部地区的教育发展,缺口部分则由东北部地区发展部管理的“中央资源保障库” 自动补足,用以支持地区基础能力发展项目。

4.免费午餐计划。印度实施免费午餐计划有着较长的历史,早在1925年马德拉斯市政委员会就为困难儿童提高免费午餐,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有3个邦实行免费午餐计划,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范围扩到12个邦。

二、实施招生配额制度,促进高等教育公平

关注弱势群体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印度的教育政策取向。印度在高校招生、高校教师聘用和公共部门就业方面为弱势群体保留与其人口比例相匹配的名额,以保证弱势群体有向上流动的机会,提高他们的社会和教育地位,使他们能够在印度主流社会中占有应有的地位。

(一)法律规定了弱势群体生源招生配额

印度根深蒂固的种姓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多种弱势群体。印度主要划定了三个类别弱势群体: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落后阶层。

根据法律规定,为“其他落后阶层”学生新增的27%保留名额仅适用于中央部属高校,这些高校聚集了印度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像著名的印度理工学院院校集群、中央大学院校集群和印度管理学院院校集群都属于中央部属高校范围,是印度高校招生竞争最为激烈的院校,成为印度精英教育的代名词。

(二)实施招生名额保留政策的相关措施

印度政府历来重视弱势群体人民的发展和福利,专门成立了两个部委(社会正义部和部落事务部)两个法定国家委员会(国家表列种姓委员会和国家表列部落委员会)负责促进三个弱势群体人民的福祉。教育部门及相关部委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实施大学招生名额保留政策。

在教育落后地区新建高校,扩大机会区域分布。印度有374个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教育落后县,占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总数的58%,在每个教育落后县建立示范学位学院。

(三)实现教育公平任重道远

政府为增加弱势群体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做出了巨大努力,弱势生源在高校在校人数中所占比例在不断提高。

弱势生源所占比例低,其中一个原因是基础教育阶段存在着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和教育质量差等问题,从而导致弱势生源整体质量偏低。因而在实际招生中,只有少部分学生利用了保留名额的机会,有很大比例的保留名额没有用满。这需要政府做出更大努力,普及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保证弱势生源质量。要实现宪法承诺的“机会均等”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6-03
在印度这样一个文化宗教复杂、社会阶层差异巨大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家,推进教育公平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印度一贯重视推进教育公平政策,依宪依法实施以权利为基础的教育政策,多次修正宪法授权国家制定相关教育公平法律,法律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教育权利和入学配额比例。
一、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公平
2009年,印度总统批准了《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这是一部在印度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育法律,标志着印度从此走上依法推进普及免费义务教育的轨道。
普及8年义务教育一直是印度独立以来着力追求的教育发展目标。国家向所有14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是印度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之一。多年来,印度初等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就学人数及学校数量获得快速扩张,但离着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标仍有着较大的差距。没有完成初等教育的失学儿童,特别是来自处境不利群体和弱势阶层儿童的失学人数仍然很庞大,而且学生的学习成就的质量也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2002年印度通过宪法第八十六次修正案,规定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要作为所有6-14岁儿童的基本权利。2009年7月20日和8月4日,印度议会上院和议会人民院分别通过了《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立法的宗旨是使每个儿童都有权利在达到基本规范和标准的正规学校,接受有质量的和公平的全日制初等教育。该法共7章、38条及1个列表,内容上有不少可圈可点的亮点。
(一)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的基本内容
1.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保证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施以权利为基础的免费义务教育体现了本次立法的根本精神。法律规定了以下儿童的权利:(1)享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条规定:“每个6-14岁儿童都有权利在临近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直至完成初等教育。不得要求儿童支付可能防止他接受和完成初等教育的任何形式的学费、杂费或费用。”(2)接受特别教学辅导的权利。在校就学的儿童,为能赶上其他人的学习,有权接受特别教学辅导。(3)超龄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规定,接受初等教育的儿童有权接受免费教育直至完成义务教育即使年龄在14岁以后。(4)转学权利。在不能提供完整初等教育学校就学的儿童,有权转学到其他公办学校或受补助学校,以完成初等教育;学生所在就读学校应及时提供转学证明。法律还规定,在完成义务教育之前,学校不得对学生留级或除名;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精神骚扰。
2. 规定政府办学责任。第三条规定,中央和邦政府共同负担义务教育办学经费,中央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的基建和经常性支出的预算。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三级办学,中央政府、邦及市、县政府各负其责。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课程框架,制定和执行教师培训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等。邦及市、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向每一个儿童提供免费义务初等教育直到14岁;保证每一个6-14岁儿童义务就学、出勤和完成初等教育;保证临近学校的可得性;确保低收入阶层和处境不利群体儿童不受歧视,能够接受和完成初等教育;提供包括校舍、教学人员和教学设备在内的基础设施;监测每个儿童的就学、出勤和完成初等教育的情况;确保有符合办学设置标准的具有良好质量的初等教育等。
3.私立学校须提供25%免费学额。该法对私立学校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的学额比例作了刚性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受补助学校(民办公助)须提供最低限度25%的免费学额。不受补助学校(完全私立学校)须从一年级开始至少招收25%的临近地区属于低收入家庭和处境不利群体家庭儿童就学,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直至完成学业,国家将按生均支出标准或实际支出数额负担相应费用,如学校已在土地使用、校舍、设备设施等方面享受了政策优惠,国家将不再承担费用。规定免费学额刚性比例将有助于扩大招收面。
4. 学校收费将“收一罚十”。为保证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严禁各类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赞助费和对儿童入学进行筛选。第十三条规定,在招收儿童入学时,学校或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赞助费,不得对儿童或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入学筛选和选拨。对收取赞助费的,罚款赞助费的10倍;对儿童入学进行筛选和选拔的,初犯罚款2.5万卢比(1元人民币约合5卢比),再犯每次罚款5万卢比。
5.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每所公办学校和受补助学校应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地方政府、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家长或监护人成员应占3/4,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不利处境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代表参加,委员会成员女性比例应达到50%。学校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学校的工作;制定学校发展计划;监督学校经费的使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6.教师要达到任职资格标准。发展教育,教师是根本。第二十三条规定,5年内所有教师须达到最低任职资格标准,否则不得上岗;各级政府要确保各校生师比;人事部门要把教师空缺岗位数控制在编制的10%以内;除人口普查、救灾和选举等活动外,不得安排编制内教师从事非教育目的的活动。建立教师投诉机制。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教师不得从事家教或私人教学活动”。
在教师配备上,法律以列表的形式规定,在一至五年级,招收不足60名学生的学校,配置2名教师,61-90名学生配3名教师,91-120名学生配4名教师,121-200名学生配5名教师。招收150名学生以上,配5名教师加1名校长,200名学生以上,生师比(不含校长)不超过40。
在六至八年级,每班至少配1名教师,科学和数学课至少配1名教师,社会学习和语言课至少各配1名教师;每35名学生至少配1名教师;招收学生在100人以上的,需配置1名全日制校长及部分时间制教员教授艺术教育、卫生和体育以及工作教育课。
7.课程评价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程开发和评价要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宪法倡导的价值观;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构建儿童的知识,发挥儿童的潜能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儿童的体质和智力;以学生友好型和以生为本的方式,通过活动、发现和探索开展学习;教学语言要使用儿童母语;使学生免于恐惧、心理创伤和焦虑,帮助儿童自由表达观点;综合和连续评价儿童对知识的理解及其运用知识的能力。
关于教学时间,规定一至五年级每学年最低限度为200个工作日,六至八年级为220个工作日;一至五年级每学年要保证最低限度800个教学小时,六至八年级保证1000个教学小时;教师每周最低限度要保证45个工作小时(含备课时间)。列表还对校舍、教学设备、阅览室、体育设施标准作了规定。
法律还规定,在完成初等教育之前,不得要求学生参加考试委员会组织的任何考试。学生完成初等教育,颁发毕业证书。
目前印度已在98%的人口居住地区普及了小学教育,在86%的人口居住地区普及了高级小学教育(六至八年级),普及初等教育项目和学校免费午餐计划成为推动义务教育发展的两个旗舰项目。《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印度早日实现普及免费义务教育的目标产生积极的和巨大的推动作用,它不仅要保证儿童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机会,而且要保证儿童能够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
(二)促进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要措施
印度举办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人数近2亿人,约占全部受教育人口的77.4%。印度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了巨大努力,教育机会不断向弱势群体和地区延伸,98%的农村人口在1公里范围内设有一所小学。义务教育学校数量从2006年的112.4万所增加到2016年的144.9万所,义务教育在校人数从1.68亿人增加到1.97亿人,教师人数从469万人增加到807万人,享有安全饮用水的学校比例从83.1%提高到96.8%,小学辍学率从2010年的1.5%降到2016年的0.5%。
印度认为,实现普及义务教育将会极大地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以及参与性经济增长。为普及义务教育,印度倾力实施了“普及初等教育项目”和“学校免费午餐计划”两个旗舰项目。印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公平增长的理念,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把扩大机会、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和多方参与作为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机会、公平和质量”成为印度教育发展改革的关键词。
1.增进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种姓制度是印度居民中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政府早已明令取消。“表列部落”则分散居住在内陆偏僻地区、交通不便的林区和山区,过着与世隔绝、刀耕火种的原始生活,在经济和教育上属于印度最落后的群体。印度有573个表列部落,约占全国人口的8%,表列部落6-14岁儿童有1600万,占全国该年龄组学龄人口的8.3%。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存在着入学机会少和辍学率高的问题。
为此,印度在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人口集中的县区提供基本的初等教育设施,实施“教育保障计划”,在部落地区举办学校或教学点。为扩大受教育机会的覆盖面,一些邦降低了学校开办标准,在安得拉邦部落地区有20名学龄儿童就可开办一所学校,卡纳塔克邦有15名儿童就可开办一所学校,在东北部山区各邦有10名儿童就可开办一所学校或教学点。为流动家庭儿童、辍学生、年龄较大的学生和从未上过学的儿童提供补习课程和其他适宜的教育计划;向一至八年级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向每个表列部落儿童集中的县提供150万卢比,开展专项创新活动,以支持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儿童的教育;开设专门辅导和补习班,改进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儿童的学习结果;招聘当地表列部落教师;在邦一级和部落集中的县聘用部落协调员,监测普及义务教育的发展,帮助协调中央有关部委的部落事务;保证在村教育委员会、指导和监测委员会、学校管理和发展委员会、邦教育委员会中有一定比例的部落代表参加,增加表列部落人民在教育决策中的话语权;
2.关注教育落后地区。印度修订后的教育落后地区的界定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农村乡镇女性识字率低于30%,在城市街道女性识字率低于2001年全国人口普查的53.67%的全国平均数,有94个城市街区属于教育落后地区,“十一五”期间优先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区县开办新的多科技术学校。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教育发展。东北部属于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人力资源开发部将总预算支助的10%用于东北部地区的教育发展,缺口部分则由东北部地区发展部管理的“中央资源保障库” 自动补足,用以支持地区基础能力发展项目。
4.免费午餐计划。印度实施免费午餐计划有着较长的历史,早在1925年马德拉斯市政委员会就为困难儿童提高免费午餐,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有3个邦实行免费午餐计划,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范围扩到12个邦。1995年8月启动了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免费午餐计划,以提高学生的入学率、保留率和出勤率,同时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从2008年4月开始,午餐计划覆盖到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立学校和受补助的学校的学生,保证每个学生在每个学校日的午餐有700卡路里、20克蛋白质和150克食物,到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受益学生达到1.2亿人。
印度通过立法保障了每个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坚持教育的公益、普惠和均衡,着力促进机会公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目前小学阶段98%的学生有学可上,6-14岁义务教育阶段失学儿童的比例已减少到3-4%。
二、实施招生配额制度,促进高等教育公平
关注弱势群体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印度的教育政策取向。印度在高校招生、高校教师聘用和公共部门就业方面为弱势群体保留与其人口比例相匹配的名额,以保证弱势群体有向上流动的机会,提高他们的社会和教育地位,使他们能够在印度主流社会中占有应有的地位。
(一)法律规定了弱势群体生源招生配额
印度根深蒂固的种姓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多种弱势群体。印度主要划定了三个类别弱势群体: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落后阶层。“表列种姓”原指“不可接触者”或“贱民”,是宪法承认的经济上和教育上落后的社会最底层群体,宪法第一列表中列出了26个邦和5个联邦属地的1208个种姓,在英国统治期间,他们被称为“被压迫阶级”。“表列部落”也是宪法承认的,指生活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或丛林山区的族群部落群体,宪法列表列出了22个邦的744个部落。根据宪法的解释,“其他落后阶层”是指社会上和教育上落后的群体。这三类群体分别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6.2%、8.2%和29.8%,政府为弱势群体生源保留的招生配额大体上与其所占人口比例相适应。
印度《宪法》将保护弱势群体的教育和经济利益作为国家指导性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应特别关注促进弱势阶层人民的教育和经济利益,特别是要促进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教育和经济利益,保护他们免受社会不公。1951年宪法第一次修正案授权政府为促进弱势群体的教育发展采取特别措施。1954年,教育部长向各邦政府写信建议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学生保留20%的入学名额,降低5分录取分数线。1982年政府明确了为表列种姓学生保留15%和为表列部落学生保留7.5%入学名额的规定。2005年,印度《宪法(第93次修正)法案》扩大了弱势阶层人群覆盖范围,将“其他落后阶层”纳入了弱势群体,宪法授权印度议会和邦立法机构为弱势阶层人民的教育进步发展制定适当的法律,包括为弱势生源保留招生名额。
2007年,印度通过《中央教育机构(入学名额保留)法》,再次提高弱势生源招生比例,第三条规定,在每个专业核定的年度招生人数中,要为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落后阶层学生分别保留15%、7.5%和27%的名额。这样就使为弱势群体学生名额保留比例从原来的22.5%提高到49.5%。
根据法律规定,为“其他落后阶层”学生新增的27%保留名额仅适用于中央部属高校,这些高校聚集了印度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像著名的印度理工学院院校集群、中央大学院校集群和印度管理学院院校集群都属于中央部属高校范围,是印度高校招生竞争最为激烈的院校,成为印度精英教育的代名词。提高弱势生源招生比例,有助于扩大分享优质教育资源的社会群体范围,促进教育公平。为保证实施入学名额保留政策并使普通类别考生录取比例不受影响,印度决定以2007年招生为基数,从2008年开始扩招54%,实现高等教育包容性扩充。
(二)实施招生名额保留政策的相关措施
印度政府历来重视弱势群体人民的发展和福利,专门成立了两个部委(社会正义部和部落事务部)两个法定国家委员会(国家表列种姓委员会和国家表列部落委员会)负责促进三个弱势群体人民的福祉。教育部门及相关部委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实施大学招生名额保留政策。
设立专门机构实施保留政策。大学拨款委员会专门设立了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落后阶层教育办公室,对大学入学名额、教学职位和非教学职位保留政策的实施进行有效监控,处理和解决相关投诉。大学拨款委员会还设立了一个常务委员会及相关小组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大学前校长及高等教育界知名人数组成,负责监督保留政策的实施。大学拨款委员会一次性向大学提供20万卢比补助,建立教育机会平等办公室。现有100多所大学设立了“机会平等办公室”,维护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其他落后阶层、少数宗教群体及残疾人受教育和就业权益。
采取补习辅导措施。相关学校对基础较差的弱势群体考生采取考前补习和入学后辅导,提高他们的学习水平,印度理工学院则让基础较差的弱势生源入学后学习一年预备课程。
在教育落后地区新建高校,扩大机会区域分布。印度有374个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教育落后县,占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总数的58%,在每个教育落后县建立示范学位学院。在“十二五教育规划”期间,新建示范学位学院、社区学院和多科技术学院的范围将扩大到穆斯林集中居住的区县,在小城镇设立女子学院。这些建设计划要纳入到邦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以满足教育落后区县学生的学习需要,增加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包容性。
设立多种奖学金资助弱势群体学生完成学业或继续从事科学研究。这些奖学金由政府相关部委或专业机构设立,大多面向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学生。例如,“拉吉夫甘地国家研究奖学金”,由社会正义部和部落事务部设立,每年设立2667个名额,其中表列种姓学生2000个名额,表列部落学生667个名额,资助学生在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学科领域完成博士学位,目前共有4041名表列种姓学生和2036名表列部落学生获得此项奖学金。
(三)实现教育公平任重道远
政府为增加弱势群体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做出了巨大努力,弱势生源在高校在校人数中所占比例在不断提高。例如,在著名的尼赫鲁大学, 2011年在校生6665人,三类弱势生源已经占到了40.3%(表列种姓学生13.7%,表列部落8.4%,其他落后阶层18.2%)。然而,就整体而言,弱势生源所占比例仍较低, 2010年印度高校全部在校生达到2074万人,其中表列种姓学生占11.8%,表列部落学生占5.2%。城乡与群体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也存在较大差距,2007-2008年印度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全国平均达到了17.2%,其中城镇平均为30%,农村平均为11.1%,印度教群体达到32.9%,而其他落后阶层学生为14.8%,表列种姓学生11.6%,表列部落学生仅为7.7%。
弱势生源所占比例低,其中一个原因是基础教育阶段存在着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和教育质量差等问题,从而导致弱势生源整体质量偏低,例如印度布拉罕民间组织对全国的抽样调查表明,农村五年级学生中有一半的人不会读二年级的简单课文。因而在实际招生中,只有少部分学生利用了保留名额的机会,有很大比例的保留名额没有用满。这需要政府做出更大努力,普及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保证弱势生源质量。要实现宪法承诺的“机会均等”仍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