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工友问:
我通过一家劳务公司进厂打工,劳务公司的老板说试用期三个月,当时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可是我在那个厂做了两个多月,工厂不忙了,把我们一帮人退回了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说,我们没有做满三个月,被工厂解雇了,只能按照80%的比例给我们结算工资。
可是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理,劳务公司这样做有什么依据吗?
明确的回复这位工友:劳务公司这样没有任何依据,是违规的,不仅需要全额支付工资,我们还可以向劳务公司提出双倍工资的赔偿要求。
首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经表述的很清楚,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劳务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三者关系里,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相关的保险等事项,都由劳务公司负责。
不管在用工企业做了多久,被用工企业退回劳务公司以后,劳务公司和用工企业之间的任何经济纠纷,只要不是劳动者本身的错误导致的,与劳动者本人无关,不需要劳动者承担责任。
劳动者被退回劳务公司以后,劳务公司应该征求劳动者本人的意见,为劳动者重新安排工作,等待上岗的时间,劳务公司应该正常发放薪资。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签一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签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不管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以内办理。
假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到岗工作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的,企业需要支付给员工2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就按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
按照今天的这位工友的情况,劳务公司不仅不能克扣工人的工资,而且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假如想据需在这家劳务公司做下去,我们有权要求劳务公司重新安排工作,而且薪水不能低于上个岗位的标准。
假如不想在这个公司继续做下去,可以要求劳务公司全额支付工资,再进行补偿。
劳务公司不答应怎么办?直接去相关部门投诉他申请仲裁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