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驾驶证开半挂车出事故交强险赔付吗

如题所述

拿B2证开A2车,拒赔
赵某因为其准驾车型为B2,并没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A2的资质,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会拒绝对商业部分的保险额进行赔偿,只承担强制险的金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案例:
中国江西网讯古贞珍、张振伟报道:车主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出事故致人死亡后,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已尽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受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终审宣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方22万元,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方14.79万元。
2012年5月25日,田某德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于都县方向往宁都县方向行驶,行至于银公路3km+980m处,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某锋相撞,造成罗某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于都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锋负次要责任。田某德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肇事车辆系被告物流公司所有,田某德系该公司职员。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限内。经查明,田某德驾驶的肇事车辆与其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事故发生后,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方支付1万元费用。因索赔未果,原告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诉讼中,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原告方超过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应由其承担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已经约定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且已尽告知义务,而田某德系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应免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以田某德为无证驾驶,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予赔偿之主张,因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是格式合同,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按照对方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释明义务,而且肇事司机持有驾驶证,只是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双方的合同对此并未明确约定,故该保险合同对此作出的免责条款约定不产生效力,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因而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投保单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单中有被告保险公司的盖章,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加黑突出标注,且条款中约定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应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且该保险条款生效。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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