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双向6车道,86码,行人着急横穿马路,前有2辆车减速避让,我是第3辆来不及避让导致行人死亡。
搜索相关案例发现有可能是同责,但责任认定书还没下达,当天即被送入看守所刑事拘留,是否合理,能否怀疑交警操作不当,如果是主责以上,其在检察院是否有建议量刑等其他影响?
现在已经定主责。
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在责任认定书未下达的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肇事者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先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其次,关于拘留的时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拘留措施以防止肇事者逃逸或者毁灭证据等情况发生,那么当天进行拘留可能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没有紧急情况且未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当天进行拘留可能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