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具体如下:
1、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资格审查主要是为了保证项目完成质量,把那些能力不足,规模不够的,无法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的单位排斥掉;
3、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 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的活动;
4、资格审查既是招标人的权利,也是招标项目的必要程序,它对于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招投标“资格预审”流程时间期限具体如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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