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庭审开庭延期的依据是哪些,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延期开庭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第72条进行了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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