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如题所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解读:法律允许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定禁放区域和时段。在禁放区、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包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解读:法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措施。因此,在污染天气期间违反政府规定的,视为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指出:违反法律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解读:违反地方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解读: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设定烟花爆竹的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和烟花爆竹种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解读:法规赋予城市人民政府设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力。在禁放区、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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