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 招 标

如题所述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招标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遵循国务院的规定,鼓励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服务单位。


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指的是提出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实体。


第九条,需立项审批的项目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招标,通过初步设计后,监理、施工等环节的招标也随之展开。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和邀请两种形式。需审批项目需按审批时确定的方式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则依据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需合理划分标段,不得规避招标或虚假操作,确保公平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国有项目主导的招标通常需公开,但技术复杂、费用过高等特殊情况可进行邀请招标,审批程序由相关政府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形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但禁止招标人弄虚作假以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组织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采用总承包招标,涉及的暂估价项目需依法招标。


第十六条至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或委托代理招标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第十七条至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资格预审和公开招标程序被详细列出。


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强调了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发售、异议处理、投标有效期等关键环节。


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涉及投标保证金、标底编制、现场踏勘和终止招标的规定严谨明确。


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扩展资料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2012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74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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