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如题所述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类型包括:
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3. 因过失或故意导致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4. 缔约之际一方具有过失,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缔约之际,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如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损失,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需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特别是对过失原因的认定。若属故意侵害行为,还需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可诉至法院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五百条,涉及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一条,涉及商业秘密或应保密信息的泄露或不当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需办理批准等手续,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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