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生借读费

如题所述

1996年,国务院批准并由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后续的通知规定,学生的教育费用分为多个部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要支付杂费,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学生则需缴纳额外的借读费。寄宿学生还需支付住宿费。普通高中的学生需要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其中择校生还需额外支付择校费。而在高等学校,学生则需承担学费和住宿费的开销。


根据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以帮助贫困学生。1992年的细则进一步明确,适龄儿童在非户籍地接受教育,经批准可申请借读,遵循居住地政府的规定。而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免收学费、杂费,无论是学籍或户籍在甲地而在乙地就读的学生,都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不再收取借读费。


过去的规定中,普通高中允许收取择校费,但不收取借读费。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如小学和初中,曾允许收取借读费但不收择校费。然而,从2006年起,全国各地逐步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书费和杂费,这反映了国家对教育公平的持续推动。从2009年1月1日起,这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确保了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扩展资料

择校生是对学校招生计划的补充,学校的录取方式是以志愿为顺序,以分数为依据,择优录取,招满为止。此外,有些考生和家长希望进入理想的学校,即使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也强烈要求进学校学习,对这种情况,学校也会考虑他们的需求,这部分学生也叫择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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