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有相关的惩罚措施: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司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俗地称之为“失信者黑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中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类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