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依照《公司法》和与其相对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的,所以我国商业性金融具有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的基本特点。但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法人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公司设立只需依据《公司法》设立,而商业性金融机构还需依据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并且需要经过相应的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经营的商品不同。一般公司经营的是一般商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第三,经营的方式不同。一般公司的经营方式,都是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交易同时转让出去,也就是将商品卖出去。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货币时或是将货币借贷出去,也就是只转让货币的使用权,保留货币的所有权,或是将货币投资出去;
第四,经营商品权益来源不同。一般公司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商品的价值增值。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收益不是来源于货币的增值,因为货币本身是不能增值的,它们的收益要么来源于利息,利息是资本所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要么来源于货币投资的回报。由此可知,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