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关于农民的法制案例啊

我急需一些资料啊

  主要是哪些方面的楼主没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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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焊工作业时伤残 雇主被判担责赔偿80%

  24岁的安徽小伙刘某没有电焊上岗证,却去从事船舶修造电焊工作,结果因错误操作烧伤了后背构成8级伤残。日前,刘某将雇主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被承办包单位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告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0435.7元。
  刘某在起诉状中称,事发3天前,其受雇于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日薪90元。2007年国庆节,永恒公司安排刘某节日加班,指令其到正在修理的“远东先锋”号轮的船尖舱内电焊船体。船舱内放有松香水易燃物品,因电焊火花飞溅到松香水上,导致舱内着火,原告身体被大面积烧伤。随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
  两公司对刘某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失火原因是由于原告重大过错造成的,刘某应当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经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申请,法庭传唤了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的领班赵某和事故发生时在船尖舱下层工作的陈某到庭作证。两位证人都陈述,事故发生时船舱内没有存放松香水,刘某除了背部烧伤外,其他部位没有被烧伤。更为奇怪的是原告的内衣被烧,外套却丝毫无损,船舱内既没有爆炸发生,也没有任何物品燃烧。不过,刘某被烧之后摔下底层船舱,用于焊割的氧气管也跟着掉下来,并在漏气。
  刘某对此辩称是逃离时背对火源而烧伤背部的,后又辩称发生事故时,船舱内有一个没有盖子的油漆桶,内有少量的松香水,是因工作劳累便坐在上面进行电焊,电焊火花溅到桶里引起燃烧,故只有背部被烧伤,看似有故意隐瞒事故原因的迹象。
  法庭经审查认为,事发之后氧气管还在漏气等事实均为证人亲眼所见,可以认定。刘某主张导致事故发生系由于其坐在装有松香水的油漆桶上电焊、桶内松香水燃烧造成的,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只有背部被烧伤,臀部未被烧伤,内衣被烧,外套未被烧,刘某陈述的前因与实际后果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法庭还认为,单纯氧气本身并不会发生燃烧,但在纯氧气的作用下,能够加大加快其他物品的燃烧。根据原告受伤的情形,刘某受伤原因极有可能是在船尖舱内进行电焊时,违反规定用割枪氧气管绑在裤带背后吹风降体温时,由电焊花引燃氧气而引起燃烧。
  法庭认为,刘某不具从事电焊工作的资格,且作为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在电焊作业中用氧气管对身体进行吹风的危险性,但刘某疏于关注自身安全,违规操作,并最终酿成事故,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在雇佣原告之前对原告是否具备电焊资质未加核实,雇佣之后又未对其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故该公司对刘某的错误做法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定雇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刘某所得赔偿款为38304.42元;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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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岁农民工连续5天作业被摔残 上海维权打赢“工伤认定”官司

  由于连续五天的强度加班,河南电工小杨在凌晨作业时,不幸从三米高的人字梯上摔下,导致脑部严重受伤,瘫痪不起。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小杨摔伤引发的建筑公司状告劳保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三个半小时后,法院作出当庭宣判,维持浦东新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五天五夜不停加班

  2006年3月,在哥哥的介绍下,小杨来到上海羿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富公司)承包的扬州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当时小杨及工友都接受“包工头”高某的直接管理,高某向小杨等人支付工资。

  三个月后,小杨辗转到羿富公司承包的另一个在常熟的“蓝泰工程”工地。9月1日凌晨,已经连续工作五天五夜的小杨等电工,根据高某的安排在设备机房内加班架设电缆。凌晨零点五十分左右,小杨在人字梯上作业,手搭在风管的支架上,在用力拉电缆时失去重心从梯上坠落,由于当时螺杆固定不牢固,安全带未起作用。更致命的是,小杨本人安全帽帽带未扣,当其从3米高处摔下时安全帽脱落,小杨头部直接着地,当即耳鼻出血不省人事。在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了三个月后,小杨转入上海长征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杨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损。

  蹊跷“私了”协议书

  2006年11月24日,高某以自己开办的上海望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佳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8月成立)与小杨的父亲签订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协议约定,望佳公司支付小杨医疗费用、工资补助、后续治疗费、家属补贴等共计44万余元,但小杨父母必须承诺小杨以后的恢复治疗费用、生活费用以及家属补贴等一切费用与望佳公司“无关”,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小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索要任何形式的费用”。

  然而,高额的医疗费用仍然让杨家不堪重负。看着神志不清的小杨,2007年2月,小杨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羿富公司为小杨补缴2006年3月至9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仲裁支持了小杨的请求。羿富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2007年8月29日,小杨又向浦东新区劳保局申请认定工伤,9月,劳保局正式受理此案,2008年4月11日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杨构成工伤。

  一个“死不认”一个“抢着认”

  在今天的庭审中,该院院长丁寿兴亲自担任案件的审判长,浦东新区劳保局局长王家桢出庭应诉。

  庭审中,羿富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小杨并非是羿富公司聘用的职工,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和高某开办的望佳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小杨是“受望佳公司指派在事故发生地工作”,因此劳保局以羿富公司作为涉案工伤发生单位是“错误的”。

  羿富公司还认为劳保局认定工伤的程序也有问题,劳保局在受理工伤申请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羿富公司“充足的情况回复时间”,更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就盲目认定小杨是羿富公司的职工。尤其羿富公司指出,小杨之前的外来综合保险官司的二审生效判决是在2007年11月才下达,而劳保局竟然在9月就作出将羿富公司作为用人方的受理决定,显然完全违反了程序,“偏听偏信”。

  其实,早在前一起官司中,羿富公司也提出了“小杨不是我公司员工”的观点,并提交了与望佳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书、安全管理协议、以及望佳公司的《情况说明》。望佳公司在说明中一口表示小杨“原是我公司临时招聘的员工,在其发生受伤事件时,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耐人寻味的是,小杨受伤在2006年9月,望佳公司成立于之前的8月,工程分包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时间则是7月。当法院询问分包合同有无备案时,羿富公司表示“我们是上海的公司,工地在常熟,外地没有明确规定要备案,是否备案要回去核实。”

  工友作证

  面对羿富公司的质疑,劳保局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关于证明小杨与羿富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材料,即小杨与羿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协议、劳动合同、考勤表、施工人员识别证,其中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只有复印件,小杨一方曾在庭前表示“当时合同原件都给公司收回去了”。而问及为何与高某的望佳公司签订“私了协议时”,小杨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杨父是在儿子生命危急、被胁迫无奈下签字的,而且杨父对主体也不清楚。”记者发现,关于这个事故协议,羿富公司也曾经在外来综合保险一案中表示,他们出于人道给了望佳公司26万元,承担了部分费用,“因为望佳是高某的一人公司,他当时没有钱处理事故。”

  劳保局另外还提供了小杨工友的证人证言和劳保局的调查笔录,一位工友在调查笔录中表示“我们只知道羿富公司,我们穿的安全帽、工作服上面都有羿富的名字。”

  法院判决

  在经过了2个小时的紧张庭审后,合议庭经过了短暂合议后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首先,是否需要缴纳外劳力综合保险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属于两个范畴。本案中,小杨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证据与生效法律文书相结合,形成了一组证据链,被告劳保局依据这些证据认定小杨和羿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该认定事实正确。

  其次,劳动关系应当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羿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小杨之间已经经过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杨的家属与望佳公司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不能改变小杨与羿富公司早就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羿富公司关于与杨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诉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指出,劳保局在受理工伤申请前就将征询函发给原告羿富公司,确有不当,但该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劳保局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程序意识。

  综上,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丁寿兴院长特别提醒:用工规范函待提高

  农民工为什么频频发生工伤事故?本案审判长丁寿兴表示,近几年建筑市场中,一些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建设和无证施工,一些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项目经理挂靠等现象也较多存在,造成工地安全违章情况比较严重。此外,由于一些业主的盲目压价和施工企业的恶性竞争,客观上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经费严重不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落实,加之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整改,以致违章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居高不下。所以,作为企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疲劳加班的情形,同时还要按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农民工创建安全生产的环境。

  劳保局局长王家桢:外来务工者要加强维权意识

  农民工维权难,究竟难在哪里?本案被告劳保局局长王家桢认为,不签劳动合同、不保存证据是农民工维权最大的难点。劳动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确保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要留心保存工作证、考勤卡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在注意保存好自己已有证据的基础上,也要及时收集其他证据,比如病历卡、医药费等凭证。此外,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更改姓名或拒绝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骗保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链接:“青年农民工”现状堪忧

  据相关部门调查,低文化、低技术、低能力的外地青年农民工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工作环境艰苦收入低廉的建筑装修业、道路修建业、交通运输业、人力搬运业、餐饮服务业,然而他们的工作环境令人堪忧。就电工工种的职业考察,目前大型企业中基本执行了持证上岗制度,而在一些中小企业中甚至在大型装修行业中作电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无上岗资格证,他们的文化程度基本在初中以下,在就业前,从未接触过电的知识和技术培训,只是在就业过程中跟着工作,不到1个月就独立操作,其中的工作原理一点也不清楚。

  疲劳上岗也逐渐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几乎每个务工人员都有加班,许多人每天两班作业,没有休息日的调整,有时甚至连续加班几天几夜。2004年,吴江市的一个铸铁厂内,一位务工人员在疲劳工作中,把一直烧红的铁钳误插入同伴体内,导致同伴当场身亡。超时工作、超强度劳务,既无劳动合同保障,无人替其缴纳相应的保险,等等这些都为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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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活后老板"人间蒸发" 70名工人追索工资获支持
  2007年11月28日,原告张绪军、刘华建等70名工人相继应聘到被告重庆泰顺服装有限公司上班。上班后,被告未与原告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人每月的工资报酬并给原告等人配发了工作牌。不料,天有不测风云,由于被告疏于管理、经营不善,导致债台高筑,于2008年6月8日停产歇业。相继欠下原告等人65元至8850元不等的工资。正当70名原告准备向被告索要自己的辛苦钱时,内忧外患的公司老板刘某却了无音讯,玩起了“人间蒸发”,原告等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重庆云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绪军、刘华建等人到被告重庆泰顺服装有限公司上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工资标准并配发工作号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等人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重庆泰顺服装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绪军、刘华建等70人工资款131821元。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有很多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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