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天津津南区,现在社会发展很快,我们村也在进行土地整合,我02年结婚的时候,因为国家《婚姻法》没有规定必须把户口迁到男方名下,所以我的户口自出生那天起就没动过一直留在我的出生地(我老公是农业户口),现在村里说我们不具备村民资格,所以以后所有的拆迁,分房什么的都和我们没有关系,但是以前村里边的合作医疗款和土地补偿金什么的都有,所有的村民改进的义务,滞纳金什么的我们都交,但现在一牵扯到拆迁分钱,村里到说我们不具备村民资格了,什么都没有我们的,我想问一下律师,我是不是该村的村民?我该不该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村民代表大会有权利判定我不具备村民资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