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什么是税法规定的福利费呢?依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而对于什么是“生活补助费”,政策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此外根据该文,还规定了三种情况不能免纳个人所得税,第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第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第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出。因此提醒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严格把握政策,不要笼统理解“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少缴税款。 董宏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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