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官是终身制,不可以开除外籍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规定的是终审法院和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注意是首席,并不是全部)必须是香港籍人士来担任外,其他低等法院并没有对法官的国籍做出限制,所以初级法院里有大量的外籍法官。
扩展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
(1) 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 终审法院。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