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谁选出

如题所述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1]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1]截止2018年2月,31省份都已选出省级监察委主任,他们同时都是当地省级纪委书记。有关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相关规定已经于2018年“两会期间”写入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1]2018年3月18日,杨晓渡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2]搜狗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1人。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杨晓渡。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沿革
2017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全文公布。王岐山在报告中提到,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1]。

2018年3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晓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任期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简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简历

  杨晓渡简历

杨晓渡,男,汉族,1953年10月生,上海市人,1970年5月参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1970-1973年 安徽省太和县宋集公社高庙大队知青

1973-1976年 上海中医学院药学系药学专业学习

1976-1984年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医药公司股长、副经理、党支部书记

1984-1986年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医院党委书记

1986-1992年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行署副专员(其间:1988-1989年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2-1995年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

1995-1998年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党组副书记

1998-2001年 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财政厅党组书记

2001-2006年 上海市副市长

(1998-2001年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6-2012年 上海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2-2014年 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其间:2013.11-2014.0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4-2016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2016-2017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2017.01)

2017-2018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

2018-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2014年1月增选为中央纪委常委、副书记,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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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3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本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贯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有利于强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同时,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明确了其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工作的地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关于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在产生方式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人员产生方式相同。
第2个回答  2020-11-26
第3个回答  2020-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