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中虚报资产属于什么性质?

股份转让中虚报资产属于什么性质?

第1个回答  2017-07-13
属于欺诈。
企业出资人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因为各种原因,一般希望资产能够“卖个好价”或在新企业中占有更多的股份,往往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造成资产评估不实或资产估价虚高,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的情况。
如何防范股权转让中的欺诈风险,这里介绍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纠纷中,受让方通常考虑以出让方虚构、隐瞒事实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但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是很苦难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在诉讼思路上,选择违约之诉比欺诈之诉更能挽回损失。违约责任是合同交易下提供给守约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在有防欺诈条款的合同安排下,受让方只要证明出让方存在与鉴于条款中的披露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就可以出让方违反合同规定的陈述和保证义务要求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之诉需要事先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相关欺诈条款进行专门设计,具体思路就是:通过设定陈述与保证条款将出让方的披露义务规定为合同义务;通过设定违约条款,规定出让方违反陈述与保证义务的违约责任,最终实现以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效地实现对受让方的救济。
投资公司股权应请专业人士提供股权转让文本,保障受让方应有的权益。
股权转让通常通过转让人与受让人以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进行,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变动的载体。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付款期限、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债权行为的具体体现。就此而言,股权转让合同与一般民商事合同并无区别,应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

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仅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债权人等的切身利益。因为,股权转让合同一旦履行,不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对价给付,受让方亦有可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改变公司经营理念、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若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必然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公司及利益相关者间掀起轩然大波。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确认应慎重对待,从严把握。

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未明确界定欺诈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
(2)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行为,至于掩盖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保持沉默,当然该沉默是存在于须有告知义务的场合;
(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