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是党的机关;而监察局是行政机关的纪律监察部门,是行政机关。
1、在区一级范畴内,纪委和监察局一般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监察局局长由纪委副书记兼任。2、纪委的纪检对象是全区范围内的全体党员,副处级以上的党员干部市管干部由市一级的纪委管理。3、监察局的管理对象称为监察对象,一般包括行政编制或者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机关的在编人员。4、监察局在同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关系和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同一个道理。5、纪检委,全称纪律监督检查委员会,是中共党的两委之一,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作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按照相关程序下,对违反了党纪的党员实行双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