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建立完整的现代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航空生产,实现横向联合技术配套,发展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全面推行标准化,是获得高水平,高可靠性的航空产品,坚持航空产品质量第一方针,取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使用要求,加速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第三条 技术标准(包括规范及手册,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科学管理、商品流通、技术引进和出口、对外贸易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所有航空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安全可靠性、系列参数,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试验方法、软件与程序技术管理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第二章 标准的分级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部标准(专业)和企业标准(包括事业单位和公司的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科学管理和使用维修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内)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为了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技术水平更先进的标准。第五条 部标准的代号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给定,企业标准的代号由部统一给定。第三章 标准的制订、审批和发布第六条 凡是根据科研、生产、使用和科学管理发展的需要,以单位、集体、个人名义均可提出标准草案,并办理审批手续,成为正式标准。第七条 在制订标准时,对国际的通用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在制订标准时,要以科研、生产、使用经验的总结和基础试验研究的综合技术成果为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充分体现国家的国防和经济技术政策,力争使主要标准达到国际水平。第八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结合我国的设备进口和技术引进以及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要充分注意由于标准引起的“贸易壁垒”和“技术壁垒”,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促进国际间的合作。第九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优选,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并充分注意军民通用。第十条 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部标准的更改单经部批准由部标准化中心机构或部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必要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中心机构备案;企业标准的更改单由企业批准并由企业标准化机构发布。第十一条 要根据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更改和修订。更改是对个别指标和条款进行修正;修订是对标准的总体进行重新认证和制订。第十二条 标准的修订、废止必须由标准的发布部门批准。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三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一经采用,就应严格监督。新产品设计是实施标准的最佳时机,要抓好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定型、批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产品定型时必须经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定型;不具备性能和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第十四条 标准被修订后,从规定实施之日起,新设计或改进改型的产品应予实施。允许新旧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必要时,由部发文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时,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标准化部门实行标准化审查。第十六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