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包含公民身份号码)
现实中,出现过因借款人名字写错而产生的纠纷。该案出借人为吕延义,但在借条中,出借人一栏,将“延”写成了“廷”字,双方也并没有书写公民身份号码。该案因原告无法证明其为真实出借人而败诉,实为笔误,却导致出借人重大损失。
2、借款的币种及金额(须大写)
金额写阿拉伯数字,容易被修改,建议用大写描述。
3、还款时间
虽然对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但事先写清楚还款时间,也有助于债务人提前准备款项,避免产生纠纷。
4、款项用途
在借款合同中加上款项用途限制条款,可以避免债务人借钱后肆意挥霍。比如在借款中写明“该借款只用于借款人支付新房首付款,如出借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借款人违反此项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实际使用资金时间,以月息2%计算利息。”
5、利息约定
利息约定一定要清楚明白,如果产生歧义,很有可能人民法院不会按照约定支持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比如,某借条中约定“利息为两分”。借款人完全可以主张,约定的年息为2%。建议各位将其按照正规描述为“年息( )%,逾期利息每年按借款本金( )%计算”。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规定的还款期限起2年内起诉主张权利。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
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如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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