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耳聋的人,实际上便是听力伤残人,俗话说得好便是聋子,对音效的体现有相应的阻碍;稍微跛足,也就是身体伤残人,最大残疾等级也就是肢体残疾四级,不太可能再高。这二种伤残种类,要是可以参与工作,残疾等级或伤残水平是较轻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但要表明的是:只要是伤残人,众所周知对工作水平依然是有相应干扰的,只不过干扰水平并不大而己。
因而,可以正常的参与工作、有一些耳聋及稍微跛足的伤残人,完全可以不列入低保区域。对于说合理不合理,实际上是并没有统一标准的。在低保涉及面早就减低到1.5%-2%的地方,这类四级伤残人,通常情形下,是不太可能列入低保区域的。
原因实际上比较简单:国内伤残人有8500万人,占国内人口总数的百分比达到6.09%,而中度伤残、轻微伤残人又占伤残人人口总数的大部分。现在国内城乡低保人口总数为4300万人,仅有伤残人人口总数的一半而己。
即使在低保涉及面比较大一些的艰难地区,要将能正常的参与工作、伤残水平较轻的四级伤残人都列入低保区域,也是没有什么实际的概率。
毕竟,因病、因残、因学、因缺劳动力是现在造成家中人均纯收入低、造成家中穷困的几大主要原因,因残只不过在其中一个种类而己。其他几类致贫因素也得一并予以考虑,不太可能只列入伤残人,而置其他类型的致贫人员于不管不顾的。
将伤残人列入低保,最本质的原因是:因自身的伤残造成本人并没有工作水平或缺失一部分工作水平,不能根据工作得到正常的收入。做为伤残人,重度伤残人中的一部分人完全无工作水平,还需要别人随身照顾护理,造成家中劳动力的更进一步缺失。恰好是在这个含义上,通常将照顾护理重度伤残人的家庭成员,当做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看待。
从这个方面讲,列入低保区域的伤残人,通常以重度伤残人为限。也就是六类伤残种类中的一级、二级,乃至有一些地方还将精神残疾三级、智残三级也列入重度伤残人区域。整体特点是:并没有工作水平或缺失一部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