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检测不合格,扩大范围检测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中的规定:

检测方法选择和检测数量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打人式预制桩有下列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基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法律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3.1.2 当设计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无相关试桩资料可参考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

3 地基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4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采用新工艺成桩的桩基。

3.1.3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

3.1.4 桩基工程除应在工程桩施工前和施工后进行基桩检测外,尚应根据工程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的检测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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