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知,其中将兴奋剂相关违法罪名确定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新修订的宪法关于兴奋剂罪名的大概意思是,凡是利用各种手段,诱骗、威胁、恐吓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故意组织、提供兴奋剂的相关人员的行为都属于违反了我国的刑法,视情节严重将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包括拘役和罚款等。
这也是兴奋剂相关相关的罪名在我国刑法内正式的确定下来,可以极大的对那些心怀不轨的违法犯罪的分子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威慑。但是只是针对那些向比赛的选手利用各种手段唆使诱惑以及组织运动员使用,故意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人的刑事处罚,并不是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很多的人都认为使用兴奋剂就是违法行为,但是不是,仅仅是针对兴奋剂的提供者等相关的人员。
我国的关于兴奋剂相关罪行的刑事罪名正式确立,但是对于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却没有过多的针对,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是这样的修订的法律文件的,也就是说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在很多的情况下都不算是犯罪行为,而那些提供兴奋剂,组织和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人才是真正的犯罪人员。
当然了,尽管大多数情况下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不能确立罪名,但是各种各样的运动比赛本身就是人类对自己个人真实的极限的挑战,利用兴奋剂赢得比赛的人本身就时一种不敢面对事实或者非常虚荣的表现,这样的运动员不应该被人们敬仰,不值得人们的掌声欢迎和赞美。
在现实生活中,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例子数不胜数,在很多届奥运会中都有发生,还有各个国家的各种体育赛事的运动会,甚至在某些电竞比赛以及非常危险的赛车等项目比赛中都有兴奋剂的身影。
使用兴奋剂虽然可以极大的增加使用者本身的耐受极限和兴奋程度,从而极大的激发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潜力,但是对于运动员本身的伤害是非常的大的,并且对于其他的同一项目的选手来说非常的不公平,可以说是非常的令人厌恶的行为。
兴奋剂不应该用在各种运动比赛中,不管兴奋剂使用者是否知情,这样做对于其他人是非常的不公平的。